其他補助申請辦法
※97年度起不再補助研究生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一、 |
財團法人李國鼎科技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兩岸學術交流,推動共同合作研究,特設置本作業要點。 |
二、 |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國內公私立大學及大陸地區重點大學之專任教授及通過學位課程考試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 |
三、 |
本要點所稱「研究」係指由國內公私立大學及大陸地區重點大學之專任教授共同提出合作研究計畫,計畫由國內大學負責提出申請,並作為主辦單位。 |
四、 |
合作研究計畫由主辦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每項計畫以兩岸教授各一名及兩岸研究生各一名為上限。 |
五、 |
應備齊下列文件,由主辦單位備函向本會提出申請:(格式請自行列印)
申請案件依本會有關作業規定審查核定,受補助人應於本會核定補助之日起三個月內赴對方研究。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如期成行者,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延期並經同意(最多延長三個月),否則視同放棄。 |
六、 |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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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補助時程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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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補助經費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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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經費補助項目及時程,本會依實際需求核定。 |
十、 |
主辦單位應於大陸地區受補助人入境來台後七日內﹑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入境文件影本﹑補助經費領據,送本會領款。 |
十一、 |
接受補助之大陸地區研究生,研究結束後應提出研究報告,並於離台後一個月內由主辦單位連同機票影本送本會完成結案。接受補助之國內研究生,可於赴大陸研究時先請領部份生活費,於研究結束後檢送研究報告及單據(機票票根﹑旅行社收據及生活費餘款領據)送本會核銷併領款。 接受補助之大陸地區教授於離境後一個月內由主辦單位檢送機票影本至本會辦理核銷。國內教授於返台後一個月內由主辦單位檢據(機票票根﹑旅行社收據及生活費領據)送本會核銷併領款。 |
十二、 |
因經費有限,接受本會補助之研究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
十三、 |
受補助人在兩岸地區研究期間如有與申請事由不符之活動或有違反相關法規情事,本會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法處理。 |
十四、 |
接受本會補助之研究者,應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之有關規定,由主辦單位辦理。 |